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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战争是不义之战?


  在美国发动反恐怖战争到今日,国内外均有不少反战的声浪。一些观点是认为战争是不好的,没有所谓的正义之战。很多人以为战争本质就是“恨”,而这场反恐怖战争里很多人仇恨恐怖份子,这样就是不正义之战,因此大倡反战。基本上我同意战争是一种悲剧,能不打就不打。但是战争的本质是否就一定是“恨”?这次的反恐怖战争就等同于“不正义”?这是我想要讨论的课题。

  别的战争不提,这次的美国反恐怖战争,不但美国国民支持度高、很多国家支持且同意、许多一神宗教同意、正统回教也同意,甚至连佛教的星云法师都公开说这是“慈悲的杀生”。即便整个战争掺杂一些不良的意图(为复仇)在其中,但大部分人可能接受这是“正义战争”,接近“枪决陈进兴”的一种追求正义的行动。

  认为“仇恨”或者“恨”等于“不正义”的人,理念中多半认定人类均能够理智冷静,完全对事不对人,即便是面对极端残暴不公义的事情,正义的人们也能冷静的爱犯错的人却恨误他的罪行,为了阻止罪行而夺取对方的生命,也应该是“冷静理智”、“对事不对人”的。这样的理想当然没错,我们基督信仰的教导也是如此,我们要“爱罪人但恨恶罪行”。

  但,如果受害人仇恨加害人,亟欲将之绳之以法,怀着悲愤的心情(非冷静理智的心情)去参与战争或追缉加害人,这样是否不义?或者说有仇恨心的被害人(或其亲友)是否与加害人一样的不正义?整个战争或追缉的行动是否就便成“不义的战争”?

  或许让我们回想一下陈进兴的事件。受害家属白冰冰以及其他受害者仇恨陈进兴是否不义?当时社会一片仇恨陈进兴的声浪是否不义?陈进兴在众人的仇恨情绪之下伏法,是否表示整个司法程序因为有仇恨的情绪存在,就因此“不义”?

  有本书叫做“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很清楚地把“个人道德”与“社会律法”分开。谈到个人可以很有修养、道德高超,甚至可以被人欺负不要求申冤,人们也敬重这种愿意忍耐吃亏的精神。但对于人类整体的社会而言,就不能把这种“被欺负不要求申冤”的道德化约成法律,(好像杀人强暴罪行是属于告诉乃论,不能因为被害者或其家属愿意原谅对方而使罪犯无罪开释。)反倒要追求整体的最大利益与司法体系的“公平正义”。意思是说“个人的修养”与“社会整体的决策”是两回事情,个人伦理不能直接应用在“社会”之上。这次反对“反恐怖战争”的论调,不少就是把“个人的修养”与“社会整体的决策”的逻辑发生混淆。

  另外,旧约里有记载一种制度“逃城”。上帝设立了一些城市“逃城”,专门收容不小心杀了人的人(可参考民数记35章),以便他们逃避受害亲属报仇的人的追杀。当然,能够进城躲避的人得要经过审讯,确认他们的确不是故意杀人。但,如果理应可以在逃城中躲过追杀的人跑得太慢被追上,或者是随意出城,在逃城的范围之外被报仇的埋伏抓到,这些报仇的人杀了这个“不小心杀人”的人,并不算犯罪。这个制度,其实就显明了圣经认为“仇恨”,至少是可以体谅的。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仇恨”是件好事,但仇恨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不义”。再者,心灵受着严重伤害的人,有多少人能分的清“罪行”与“罪人”?难道这些人因为自己的心灵不够强健,就不应有申冤的机会吗?

  回到反恐怖战争来看,如果这次美国参与战争的士兵,因为自己的亲友也遇难,或者是单单因为无辜的同胞遇害,而心怀仇恨。难道这个战争就因为参战的某些人的“道德不够高尚”就成了“不义的战争”吗?

  实际的问题,通常繁复到我们很难用简单的方式来分析。基本上,基督教承认人是软弱且不完全的,但即便是如此,在人间还是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圣经也鼓励人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然,如果所有的人都能达到心灵的最高标准,能理性冷静的看罪恶与罪人,那是最好的。但即使不是如此,我们应该可以在“纵容罪恶”与“过份报复”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约拿的家』整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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