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课主要从消极方面看,讲的是人的性冲动的坏处;很少谈正面,也就是基督教对婚姻的看法。
我没有专门讲婚姻,理由有二。第一,基督教关于婚姻的教义十分不受欢迎;第二,我自己从未结婚,要讲只能讲别人的经验。可是,尽管我有上述难处,讲到基督教的道德观,仍觉得不能避而不谈婚姻。 基督教的婚姻观的基础,建立在主基督的话上。他说丈夫与妻子乃是一体("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一”太十九:6)。基督徒相信,主基督说的不是指感情而是讲事实,就像我们说锁和锁匙是一体,或者小提琴和拉琴的弓是一件乐器一样。创造人的主说这句话的意思,是要人知道,男人和女人各为一半,要两半合在一道成为一体,不只在性的层面上,也是在实际上应结成一个整体。婚外情的可怕,是不忠的一方要把只占整体中一部份的性事,硬和整体的其余部份分开,而后者本和性结在一起,构成不可分的一个总体。基督徒视性的享受和饮食的享受一样,并没有什么不对,但不可以把性的享受分离出来,只要性不要其他,就像我们吃东西,只贪口舌上的味道,不将食物吞下去,不让它消化,单单嚼一下便吐了出来。 因此,基督教要人尊重婚姻,是男女一生的结合。虽然教会间对此立场稍有不同,有的绝对禁止离异,有的对个别特殊情况勉强接受。基督徒之间对这样一个问题意见不一,确属憾事,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所有教会对婚姻的看法,彼此间同意的程度远远大过他们当中任何一个对外界意见的认同。这也就是说,他们都将离婚视为生命体的割裂,就像外科手术将部份身体切除一样。有的也许认为这种手术太大,不可以接受;有的则同意,遇到很极端的个案,不得不用这手术来补救。但他们都同意,离婚不像解散合夥生意,或者军队中开个小差那么简单,而是像将双腿切去般涉及生命的大事。他们都不同意那种现代的看法,认为离异只是伴侣的更换,夫妻二人觉得彼此不再相爱,或其中一方另有新欢的时候,便可以分手。 没有从贞洁的角度探讨这个摩登看法前,我们应该先从公正的角度来讨论。公正包括守信用、守诺言。凡是在教堂里结婚或公证结婚的,都庄严地公开承诺过,愿意和他(她)至死不分离。信守诺言是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性道德无特别关系。婚姻方面的诺言和任何其他诺言一样,必须遵守。要是像摩登人士所说,性的冲动像人的其他冲动一样,那么,性也应该受到其他冲动同样的对待。其他冲动可为诺言所左右,性也应如此。要是说因为性冲动很容易给点燃起,和我们其他的冲动不一样,那我们就更应该小心,不要让它一发不可收拾,以致走上不忠之途。 也许有人会说,教堂里许的诺言无非一种形式,无意当真。那么,他作出这种不算数的诺言,到底想骗谁呢?欺骗上帝吗?那就很不智了。欺骗他自己吗?同样不见得聪明。难道想欺骗新娘、新郎或者对方的父母?那简直是大逆不道!据我看,这对新人(或者其中一位)希望欺骗的是大众。他们不愿付代价,却想得到那份面子,那个随结婚而来的地位。他们是骗子,蓄意骗人。要是他们厚颜无耻,以骗为乐,我无话可说。对根本不想诚实做人的人,何必跟他们谈贞洁的大道理?要是他们恢复理智,想诚实做人,那他们巳许过的诺言应有拘束力,而这便进入了公正的范围,不再属贞洁。一个人若不尊重婚盟乃一生之事,那最好别盟誓旦旦;与其不打算信守,何不干脆同居做对野鸳鸯! 不错,同居而不正式结婚,从基督徒的立场来看等同犯奸淫。不过,既已犯错,不能用错来改正;不贞洁不会因为发假誓而好到那里去。 说婚姻关系能维持下去的原因只是因为“在相爱中”,则结婚便非盟约,也非信诺。要是相爱等于一切,诺言有无毫无关系。如果毫无关系,何必作此婚诺。奇怪的是,真正彼此相爱的恋人,比只谈谈爱却不真爱的人,更明白这一点。英诗人兼史家契斯特顿(G.K.Chesterton,常在著作中表达他的宗教观-- 译者)说得好,相爱的人有一种愿意以誓约来结成一体的天然倾向。全世界的恋歌无不洋溢永结同心的盟誓。基督教的律例并没有将不属爱情本身的东西强加在爱情上,它只要求相爱的双方严肃地接受爱情本身要求他们做的事。 而一个人恋爱时作出的诺言,因为是相爱而作,便应向所爱的一方信守至死。即令他已不爱对方,也有义务持守。一个人做得到才承诺:没有淮能承诺长保某种感情,那等于答允人永不患头痛,或者永远感到饿。你也许会问,既然两个人不再相爱,让他们留在一起又有什么用处?有,有好几个正当的理由:可以给子女一个家。可以在男人厌倦了妻子时,保障这女人不遭遗弃(这女人很可能因为结婚而牺牲或损害了自已的事业)。但还有另外一个理由,这理由很充份,只是颇难说明。 所以难说明,是因为许多人不能了解:乙比丙好时,甲可能会更好过乙。他们只想到好与坏,没有想到好的还有更好和最好,坏的也有更坏和最坏。他们想知道爱国主义是不是好事,要是你回答他,说爱国主义比个人自顾自当然好得多,但不及泛爱众。要是二者冲突时,应该爱众人。他们会说你故意逃避问题。他们问你对决斗的意见,你若说最好宽恕对方,远远好过和他决斗;但决斗也许好过仇恨一辈子,因为仇恨具有欲置人于死地的长期潜在意向。他们听后会说你不直接答覆问题,不满意地走开了。我希望我说出下面一番话时,没有人听了也犯这种错误。 我们说人“在相爱中”是一种美丽光辉的情景。这情景在好些方面对我们有益,因为爱令我们变得慷慨,变得有勇气,不止让我们看见被爱的一方的美质,也使世界上一切都美丽起来。爱能克服我们的欲念,因此能征服人的贪欲。凡是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否认,人在爱中远远好过耽于一般的色欲或者陷于冷酷的唯我独尊的心态里。不过,我在前面说过,“你能做出的最有害的事,是将我们人性中的一个冲动孤立地拿出来,然后不惜任何代价,随着这冲动走。”相爱是好事,但并非唯一的超越一切的好事。有许多东西不及爱来得好,也有比爱更好的事。你不可以将爱当成整个生命的基础。爱情是一种高贵的感情,但仍属感情。凡是感情便不能永保浓厚到极的状态,或者永维不坠。知识可以永存,原则可以永保,习惯可以长留,但感情之为物有起伏,有升沉。事实上,我们说的那种“在相爱中”的状态,通常并不能永远维持。要是童话故事讲到最后,说“他们此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指的是“在以后五十年中,他们的感情就像他们结婚前一模一样好”,那么,故事很可能说的不是真事,也不会是真事。若是真事,也绝非好事。谁能在新婚的那种高度兴奋里生活五年?你的工作、胃口、睡眠、友谊,会变成个什么样子?不过,停止在"相爱”中,不等于停止不爱对方。第二种意义的爱与“在相爱中”有别,因为不只是一种感情,而是有决心来保持,用习惯来加强的两情深深的结合。这种爱,若为基督徒间的婚盟,在双方都向上帝祈求而获得的恩典中,日趋坚强;他们即令在不喜欢对方时,仍可以有这种爱,就像你不喜欢自己时,仍爱自己一样。即令在双方有与别人“相爱”的那种倾向中,二人仍可维持此爱不变,因为“相爱”所以能让二人盟誓忠贞;而现在这种更深沉的爱,则令他们信守盟约。婚姻必须建立在这种爱的基础上,“在相爱中”只是点燃这种恒久之爱的火星。 你若不同意我的话,你一定会说,“他又没有结过婚,他怎么能知道。”你很可能说得对,不过你说此话前,一定得清楚你的判断所根据的是自己的经验,或者是观察你的朋友的经验所得,而不是本诸阅读小说和看电影所得。要做到这,倒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么容易。我们的经验受到书籍、戏剧和电影的影响很大,要和从自己生活得来的真实经验分开来,需要很大的忍耐和本领。 我们从书本上知道,要是娶了一个适合自己的人为妻或者嫁给一个适合自己的男人,便可以一辈子“在相爱中”;因此,当二人发现实情并非如此时,便会想到一定当日犯了错误,误选对象,应该换一个;他们没有明白到,要是换了新伴,那种欢乐时光也会在新结的婚姻中褪色,就像旧日的婚姻一样。在人生的这一阶段,一如每一阶段,开始时的兴奋不会永远维持下去。正如一个孩子想飞行,那种兴奋,在一旦参加了英国皇家空军,真正学习飞行后,便不再有。你初次见到一个可爱的地方,难免很兴奋,一旦住下来,新奇感便没有了。这是不是说最好别学飞行,别在美丽的风景区居住?绝对不是。须知,经过习飞或者住定之后,最初的兴奋感会被一种比较内在也更能持久的兴趣所取代。尤有甚者,那些准备接受这种失去兴奋感、乐天知命的人,也就是能在十分不同的方向遇见新的令人兴奋的情境的人(我无法用文字来说明我对此点的何等重视)。一个学会了飞行,做了合格飞行员的人,会突然找到音乐的乐趣;一个决定在风景区住下的人,会找到园艺的乐趣。 圣经说,一种事物若不先经死亡,不会真正有生命("一粒麦子若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 约十二:24)。把初有的兴奋感保留住,根本无何益处,也是最笨的事。让那兴奋走吧!让它死去吧!接受经历死亡的经验,走入接上而来的更深邃的兴趣和幸福的天地,你才会发现自己已生活在充满新的兴奋的情境中。不过,你若决定将兴奋当作例行的饮食,蓄意不自然地将它拖下去,那种兴奋感会一天比一天减低,愈来愈少,你会变成一个既苦闷又失望的人,终此一生。由于有此认识的人太少,才有那么多已进入中年的男女,在人生新的境界应该出现的时际,新的大门本来会在他们四周敞开之时,却缅怀已逝的青春,郁郁寡欢,闷闷不乐。须知徒然回想儿时在水中拍打的乐趣,想个不休,失望之极,何如跳进水里学习游泳,乐趣才大得多。 我们从小说和戏剧里得来的另一个观念,认为“相爱”是难抗拒的事,就像麻疹出现人身上,突然而来。因为有此信念,有些已婚的人遇到有别人喜欢他,便认为原有婚姻是失败的,放弃不要,去另结新欢。我不同意,我认为这种见于小说中的难抗拒的情,很少见于现实生活中,尤其人成长以后,殊少出现。我们遇见一位美人儿,又聪明又善解人意,我们会欣赏,会喜欢这种美质;但这种喜欢会不会变戍我们所说的“相爱”,绝大部份不能由我们决定。一个脑中充满了小说、戏剧和情歌的人,一个身体里头充满了酒精的人,很容易把任什么喜欢之情变成相爱之情;就像你走的小径上有条小沟,雨水落下都会流入这沟中;你若戴的是副蓝色眼镜,眼前所见一切都会变成蓝色。这,当然是咎由自取,不能怪人家。 停止讲离婚前,我得将两件常给混淆的事弄清楚:基督教的婚姻观是其一,另一为十分不同的一个问题-- 基督徒若是选民或立法机构议员,应该将自己有关婚姻的看法制成离婚法,强行加在社会大众身上到什么程度?许多人似乎认为,基督徒应该设法不让人轻易离异,我不很赞同。要是回教徒致力阻止我们吃猪肉,我会很生气。我的看法是:教会应该坦率承认,一个大半不是基督徒的社会,不能希望他们都度基督徒的生活。婚姻有两种,应该区别分明:一是由国家来管理的,有全体公民应守的法规;一是由教会来管理的,有信徒应该遵行的规定。二者间的区别应该非常明显,让大家知道,那一对夫妻是照基督教的规则结婚,那一对不是。 关于基督教的婚姻为一生永远盟约的教义,已经说了不少,还有一些更不受欢迎的教义应该在此一提:基督徒妻子须答允顺服自己的丈大;在基督教的婚姻观里,男人是女人的“头”,这就引起了两个问题: l。为什么一定要有一个头,为什么不可以男女平等? 2。为什么由男入来做头? l。婚姻需要一个头,是由于婚盟乃一生的永约。当然,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头不头的问题毋须发生。我们希望这是基督徒婚姻的正常状态。要是双方发生异议,结果会怎么样呢?大家坐下来谈。我现在假定双方谈过,却达不成协议。那么下一步该怎样走?不能靠多数票来决定,因为只有两个人。因此只有走下述的两条路中的一条:二人离婚,各走各的路;要不然,二人中必有一个有权握有那决定的一票。婚姻若为一生之事,双方中的一方到最后必须有决定家庭政策之权;永久性的社团不能没有一个法规。 2。假如一定要有一个头,那为什么一定是男人?对,第一,是不是真有人希望由女人来当头呢?我说过,我自己没有结婚,但据我所知,即令女人希望做一家之头,通常也不会羡慕邻舍由女人当家所出现的情况。她很可能会说,“甲先生真可怜,为什么让那个气势汹汹的女人来管他,她那种做法简直匪夷所思!”我甚至不认为她听到人家称赞她做“头”做得好时,会觉得有面子。由妻子来管丈夫,一定有其违反自然的地方,因为做妻子的觉得这样做大失面子,也看不起乖乖听话的丈夫。不过,这之外还有一个理由,而我是站在一个未婚男士的立场坦白道出。因为由外面人来说这个理由,好过身历其境的人。一个家庭与外在世界的种种关系-- 也许可以叫做外交吧-- 到最后关头,必须靠男人;因为在外人眼中,他一向如此,通常都是如此,比女人更公正。 一个女人主要会为了自己的子女和丈夫跟世上其余部份的人奋斗,因此,很自然地,也很合理地,子女和丈夫的利益高过其他利益,因为她是他们的利益的特定受托人。丈夫的职责是不让女人这种天性上的喜好太过露骨,他为了保障他人不受自己的妻子这种强大的爱家主义所损害,应该有最后发言权。若有人怀疑我所说的,让我向他提一个简单的问题:要是你的爱犬咬了邻居的孩子一口,或者你的孩子伤了邻居的狗,你立刻要应付的是那一位,是隔壁的男主人还是女主人呢?又假如你是位已婚的妇人,且听我这个问题:你尽管很尊敬你的丈夫,你遇到这种事,会不会说你丈夫的大毛病就是软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妻子的权利,不肯拚全力把责任都惟到邻居身上?男人做的是和事佬的角色,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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