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审判的概念在旧约中极为显著,但只是对今世地上各族的审判。对死后的审判,我们所知甚少,且仅限于以色列。在间约时期,虽有迹象显示已朝更个人化方面发展,但其主流思想仍和旧约一样,都属团体性质。以诺书中多次提到审判和审判的日子。新约中所说的审判,多半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如宝座、印封的书卷、记名的生命册、审判的宣告等)。然而,不论在旧约或间约文学中,除了但七13ff.是看弥赛亚为审判者外,都没有特别提到弥赛亚担任审判者职务的经文。对耶稣是审判者以及个人应自己担负责任与义务的双重强烈主张,使福音书对审判这主题有特殊的贡献。



符类福音


  有好几段提到在将来最后算帐的日子。在说到人子的几段中,有一段预言他来时,『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太十六 27)。这段末提行为的好坏,因此必然是包括了两者。报偿的观念多次正似定罪的观念一样,二者都必须是审判下的真实评估。我们先看定罪,再注意提到报偿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主题在符类福音中,马太福音较其他福音书出现得更多。在耶稣所说的比喻中,很确实地把不同的人作不同的分类。参加婚筵邀请的(太廿二lff.),有拒绝的和最后才参加的。这似乎指前者的拒绝招致定罪,是自己审判自己,不能怪罪那最后临到的判定。同样的,稗子和撒网的比喻亦包含对歹类的审判。对义人和不义者不同的判决甚为尖锐(参太十三36-43;45-50)。山羊和绵羊不同判定的比喻最为生动(太廿三 31ff.),将于下段讨论。
  只有马太福音用到『审判的日子』一辞(太十15;十一22,24 ;十二36)。前三处是对所多玛的定罪。路加十14及十一31,32所说与此相似的话语,由于都包含了『审判』一辞,因此有人作结论说:耶稣所说的审判,可能不是指将来审判之日的审判。这一点,我们应注意与路十一 31,32相似的内容,马太亦以较简短的形式记录在太十二 41-42。太十15所记较路十14的平行经文较为详尽,但这并不足以证明马太所记不是耶稣所说的话。从两种记录形式上来推敲其真实性,诚属卖弄学问之举。两者所指特有的审判,是关系于所有人的审判,不论是族长时期、所罗门时代、示巴女王或耶稣的时代。我们无法主张说,在这些经文中没有大审判的意念,因照字面来看,这是最自然的涵意。
  其他有几段专注到审判主题的经文。耶稣在山上宝训中警告怀有论断之心的人说:『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太七2),这里可以不一定指最后神的审判,但可以含有此意义。在五21-22,耶稣宣称人不但不可以杀人,连向弟兄动怒的都难免受审判。而在定罪的某一种方式中,甚至还用『难免地狱的火』(马太的另一种表达,参廿三 33),这必然是指最后的定罪而言。我们需注意,马太也记了耶稣对说闲话者要受审判的话(太十二 36)。这若不是指审判的日子,那是指什么日子呢?
  在可十二 4O(= 路廿 47),耶稣指责那些『侵吞寡妇家产』的,说:『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罚』。这话并不十分清楚指将来的审判。但因这对那些压迫者而言,他们在今生已熟谙如何逃避惩罚,所以若指将来的审判或许更见可靠有效。耶稣的话已很清楚,他称他们必不能从审判中逃脱。耶稣的跟从者受到吩咐,要他们务必追求公义(太廿三23;路十一42)。确实,他们甚至得到保证说:当人子降临的时候,他们要和他一起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支派(太十九28;路廿二30)。在马太福音中,审判与耶稣再来清楚地连结一起,虽在路加是以国度的话语来代替。但不论如何,两者所记的审判行动,都清楚指向将来。
  在解释山羊、绵羊的比喻前,我们注意到有些耶稣提到奖赏的话,我们不能不以今生来看待。路加福音论福的经文结尾,耶稣说:『当那日,你们要欢喜……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路六23;另参太五 12)。同段同样对那些爱他们仇敌的说(参太五 45):『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路六35)。耶稣向他的门徒保证,父在暗中察看,必报答他们(太六4,6,18)。这和假冒为善之人已得了赏赐(即在今生)正好相对比。这里虽未提报偿之日,但最完备的解释应是指未来之日。
  太廿五14-46很多次提到审判和奖赏,我们必须考量它的背景。在各种才干的比喻中,神对忠心的仆人就以更大的责任托付他。但这并不与最后的交帐有特别关联。山羊、绵羊之段就不同,它清楚与人子将在荣耀中降临施行大审判有关。某些学者认为,这一段是马太自己的解释,所以不甚予以重视,虽然大多数学者都同意,经文中有些话语确实是耶稣说的。我们找不到确实的理由,为这段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即便所用的暗喻是与启示文学极为类似。即使本段属于某种不同性质的交帐方式,我们仍应确认它是用审判的辞汇来表达的。不过,虽然如此,对这段的解释仍产生很多不同的意见。
  明白这段意义的真正关键,在于确定耶稣所用『弟兄』一辞究指何人(『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太廿五4O)。有一种解释假定,王的『弟兄』就是他自己的百姓;耶稣既认自己为王(如 31节清楚认他是王),因此『弟兄』即指基督徒。若这解释正确,那么这段的内容就适用于民族或个人了。
  既称在人子来时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那么把山羊和绵羊的分别解释为耶稣再来前以不同态度对待他的跟从者的各民族群体,似乎是合理的解释。当然,这包括了对耶稣的使者们肉体上的需用与安慰的供应。太十5ff,门徒的受差既会遇到被接待与不被接待二种态度,那么就与审判之日子有所关联了(15节)。再者,也有人逼迫耶稣的跟随者。在这二段讲审判的经文里,都与各类人有关--家主、城镇、公会、诸侯、君王(太十章)和国家(太廿五章)。只是,审判各群体的结果,是在审判该群体中的个人。
  另一不同的看法,以『弟兄』特指受耶稣差派做宣道事工的使徒。人们将因对待神仆人态度的不同而受审判。但事实上,我们毋需把使徒和一般基督徒作极度的划分。
  以上这观点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有些解经者在解释马太福音廿五章时,便宁愿解释审判乃根据各人对社会关切与否来作判定,因此他们看『弟兄』是指社会上所有有需要的人。照这看法,任何一个社会若忽视穷乏人的需求,将来就要被定罪,因耶稣看那在需要中的人和他自己一样。这种解释和旧约中定罪那些苛待以色列民的解释相一致。有人对这样的解释提出质疑,认为若是这样,那和那些没有听过福音的人为什么也要受审判?我们的回答是,假如对人类的爱和关怀是一般做人的标准,那么这标准就适用于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了。这看法有很多吸引人之处,但其中主要被人反对的关键,是耶稣用这『弟兄』来指一般人,而在其他经文中则都没有这样的用法。
  另一看法认为,『弟兄』是指在大灾难期间在各国宣扬福音的犹太余民。这解释为主张灾前被提者所赞同。根据这看法,世上各国对信主之犹太余民的好坏,就在将来最后审判中被分成不同类别。只是,根据这段经文,『弟兄』并未特指犹太人。再者,太廿五34之『绵羊』被邀『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豫备的国』,和『山羊』将受永远的刑罚(46节),二者间的区分如此严峻,似乎不是主张在灾难期间所采态度的理论所能正确定夺的。
  我们应探讨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即经文中所指的行为是指个人所行的,而非集体的。因此,结局的审判也是个人性而非民族性的。『万民』,即表示『全人类』;那么『弟兄』一辞虽亦引起难解问题,但若指基督徒,则审判的基础便是指社会的行动,而不是基督为人类而有的恩典工作了。依据新约的教训,人要能在神面前称义,若解释为耶稣是指人需有好的功德才可得着,那就完全不合乎圣经的亮光了。而且,37节称绵羊为『义者』,更显出这想法之不能成立。
  我们会想到,最后的审判和中间的审判有什么关系。有人以为这是指人在临终受审判,因而不赞同最后的审判。他们学财主、拉撒路的事以为支持(路十六19ff.)。但从符类福音来看,没有一处记载耶稣教导的审判是指人临死之时的(见下文对基督审判台前的讨论)。有人看审判是人今世一生中不断在遭遇的事。如今这看法已不被人接受,因对耶稣再临时的审判而言,这是不相宜的看法。另有一看法以为,今世和将来的审判是相连的,因为现今宣告为该定罪的行为,也必在最后之日受到审判。后面的这个看法,我们不能以不必要来否定。在符类福音耶稣的教训中,审判的意念总与再临时相连,我们无从否认。



约翰著作


  按约翰的记载,他期盼有一将来的审判是毋庸置疑的。约十二 48写得最清楚的话语:『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讲的道,在末日要审判他』。尽管有不少人主张约翰所说的末日(eschate),是一种启示文学的用语,我们仍无法废除它。与末日相连的审判,必定是指最后的审判,纵然这主要是根据今天人们对基督的反应如何。
  值得注意的是,照马太福音所记,基督自身即已成了一块试金石,虽经文原意着重在基督所说的话,叫人要听从主话,胜过为主作工(『虽然』一意,参太七22),不过著重虽有不同,并非意味著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基础。同一段经文中,耶稣声称他自己并不审判人(十二 47),他来并不是为了审判。这意思并非指在末日耶稣不行审判,而是说他现在不行审判。他当初降世的目的,不是为审判,而是拯救(47节)。这话和约五22, 27一致不冲突。该处,耶稣称父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并且这话以后紧接着指出有复活得生的(那些行善的)和复活定罪的(那些作恶的)。很清楚地,在约翰福音中(比符类福音),耶稣更特别讲到自己的审判(并参约九39)。再者,两类判别的根基,无论怎样,总是与行为相连的一个公正的判别(如在太廿五章中)。
  由于在同著作中审判的根据竟然有两种似乎完全不同的根基,以致有些学者无法接受,因而认为约翰福音五章的经文是耶稣教训所衍生出来的启示文学性话语,而不是耶稣原来讲的。然而,先假定『行善』和对基督的态度如何是完全不相干的事,等于是硬把审判的标准擘成两半,这是一种错误的解经。耶稣在约十五5尚且说:『离了我(葡萄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约翰福音所记,有关耶稣的全部教训,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在本质上并无抵触或矛盾之处。
  约翰所提出的审判,需承认是指向未来的审判。如三 18『不信的人(即信人子),罪已经定了』,显明今日对耶稣的态度,影响到对他们未来的审判。换言之,任何人若在今生断然拒绝耶稣,必构成对自己未来命运的评估(参太十32f.;可八38;路十二9),再者,在这经节中,定罪的相反是永生,因此定罪可见是永死了。经节中也清楚说到,那些信基督的就不被定罪了。这并非排除信徒将在审判台前的审判,而是说他们已知道将来的审判了。今生和来世之间,两者有直接的关联。
  有一段经文中有注释的话(至于是耶稣自己说的,或是福音书作者的话,我们很难断定),说到审判是随着光来到世界,人们爱黑暗而不接受这光(约三19)。这表明道成肉身本身即构成了一桩审判(krisis)的行动。这就看出在这本福音书中,当光覆罩在某些人身上时,他们所接受的这个审判的教训,是何等重要。它显示出,审判直接连系于人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要不要接受这生命的光。耶稣曾亲自说过,他的审判是公平的(约五30)。记这话的这段经文,没有提到未来的审判,但可想见的,这必然与未来的审判有重大关系。
  审判不仅因道成了肉身,也由于耶稣的受苦。耶稣在面对十架时说:『现在这世界受审判』(约十二 31),因此,将来审判的性质如何,从耶稣的工作与生活的规范中就可断定了。约翰福音把将来的审判展示于现在,即将来与现在之间原本没有间隔。审判这主题的重要性,也从圣灵使人责备自己的功能上看出(约十六8)。假如审判是圣灵的工作,那么教会也应注意,不可逃避审判的事。
  约翰书信关于审判的资料甚为稀少。约翰专注于现在而非将来。现今住在基督里面的,就可以得永生。有一次他提到审判的目的:『这样,爱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我们就可以在审判的日子坦然无惧』(约壹四 17)。住在爱里的自然结果,就是惧怕被除去了。约翰说,惧怕中含着刑罚(约壹四18)。他所着重的虽在现今,却也影响到未来。我们不能说,约翰对末日一无所知。他说到基督徒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壹三14),和新约作者强调救恩在现今的真实性,是同一步调的,我们不可因而以为他们不承认有将来的审判。
  同时,我们应注意约翰所说这世界都要过去(约查二17),以及如今是『末时』了(约壹二 18)的话。这两处所讲到的未来事件的格式,都不是启示文学的格式。有人认为,这看末世之『末时』就是『现在』的意思。无论如河,由约翰对『末时』的敏锐察觉,他视那将来的时刻已经渗透进了现今的时刻。



使徒行传


  此书的审判主题,在前段是暗示性的。在记述五旬节听众反应的文字中,有强烈的预示(徒二 37, 4O)。徒三 17-19呼召众人悔改,有其被审判定罪的背景在。这是继亚拿尼亚、撒非拉事件说出了神公正审判迅速临到之后(徒五1-11)。在徒十 42,彼得确认耶稣乃神所命定要来审判活人和死人的,这已清楚证实耶稣担任了与神相同的审判职责。
  最清楚提到未来审判的话,是保罗在雅典呼召人悔改的话。它直接连于审判之辞:『……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要藉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徒十七3O,31),已特指出将有审判天下的一日。这里没有讲到审判的连续过程。它所着重的既定之日,和保罗书信中数处所陈述的相同。保罗在雅典宣告审判时,并未引起太大反应,这可能是听众的问题,而非主题本身的关系。在保罗紧接着辩论复活的讲题,而不再继续讲论审判的主题时,确实会令人想到他是否想就此结束审判的论题?使徒行传的记述,支持基督是以人性的立场身任审判官的。他是以人的身份来执行审判的。



保罗


  无可置疑的,在保罗对主再来与世代之结束的教训中,审判是一重要课题。审判确实是主再来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清楚了解保罗对审判的教训,是一窥保罗广博神学重要的一环。我们虽发现保罗对审判的看法,与已查考过的福音书对审判的看法,并没基本上的不同,但我们仍作更详尽的考查。我们发现,在有系统的理论和几个重要的问题方面,仍缺乏这类的答案。我们拟从审判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来讨论我们的主题。

审判的性质

  首先,我们需对保罗所用以表达审判的各词汇作一简要探讨。我们在此只能对这些词汇作些简要的说明,好叫我们能感受到保罗所感受到的。
  (1)『忿怒』(orge,或译震怒)这词,当用于神身上时(见上册,页1O4ff.),就有审判的意思,但不限于用在审判之时。因它是神重要的性情之一。保罗看这愤怒是因神公义的个性所带出来不可避免的情形(参罗一17-18,公义与愤怒并立)。神对所有犯罪之事,都会惹起怒气。这怒气特别在审判之日显在那些明知神的恩慈、良善,却硬着心弃绝救恩之辈的身上(罗二 5)。保罗在罗二 1-11阐明这类审判,认为神的念怒cud和恼‘恨thymos是为那些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之人所保留的。
  保罗书信中用这词,并不表示神是一位任己意发怒或有此癖好之意。相反地,我们正可由此来认识神,因他只对故意犯罪者才如此(参罗一17-32)。依保罗看,神的念怒已在人类自己嗜罪而被神放弃的历史中显明出来。这是无法避免的事,是我们对神忿怒属性必须了解其所以如此的主要关键。神的忿怒一方面对悖逆的罪人作无情的遗弃,另一方面却允许拯救给那因信靠基督宝血而蒙称义的人(罗五9)。这种清楚而相对的表明,在罗九22-23之『可怒的器皿』和『蒙怜悯的器皿』中表露无遣。
  (2)下一个词是一些传达『审判』或『定罪』的辞汇(krinein及其同根字krima,katkrinein,krisis)。这一系列的辞汇不似orge那样专用于神身上,但在与审判之日的关联上有其特殊意义。到那日,神要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的事(罗二16)。保罗书信中大部分讲到审判的意义,都是指定罪的意思,只有少数是指最后的审判。执行审判的是神(罗三6),不论是奖赏或惩罚,都是绝对公正的。他并不偏袒人。不论谁犯罪,都得自担己罪(加五10)。保罗在阐释亚当的主题时,声称因一人犯罪全人类便因而被定罪(罗五16)。律法规定,凡在律法下犯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罗二 12)。因为这样,所以保罗能说:在摩西时代是『按定罪的职事而定罪』(林后三9)。保罗并认为,众人都在被定罪之列(罗五18)。在该处,katakrima和公义是相互对照之辞(见下文对此字意义的探讨)。
  (3)包含『公平』、『公义』和『称义』(dikaios,dikaioo)观念的辞汇,相当强调审判这主题,因它保证神的绝对公义。提后四 8,看神是按公义(dlkaios)审判。帖后一 5更指出『神公义的判断』与神国直接有关。罗二5,公义审判与神忿怒之日有关。在思想对信徒的审判时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注意保罗称信徒能在神面前称义,乃是建立在神公义属性的基础上。
  (4)另一个是『灭山』(apollyein,apoleia)的观念。不仅大罪人被称作沉论之子(帖后二3),那些跟从它的也必和它一同沉沦、灭亡(帖后二 1O,称他们为apollymenoi)。他们无法逃脱这样的命运。这样的毁灭也临到全人类(亦参罗二12)。我们需注意,保罗用这些辞汇时,并不像在林前一19证明神要灭绝智慧人的智慧所用相同之辞的意思。有时保罗用这字表示身体的死亡(林前十 9ff.)。像这样,他用『毁灭』所表明的审判的意思是什么呢?他必然是指所有得救与复合的希望都灭绝的意思。
  (5)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他用olethros,也是指『毁灭』之意,在林前五 5;帖前五 3;帖后一 9;提前六 9可以找到。第一处是关于『肉体』的,是为了诫律的目的(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我们不知『败坏他的肉体』到底指什么。有人认为是指生病,也有人认为是指死亡。但总是限于肉体的痛苦方面,并清楚是指今世的审判。帖撒罗尼迦书信中有一段是指未信之人,且与审判之日相连。再者,帖前五 3之毁坏,被形容为『忽然』(aiphnidios )临到,和帖后一 9所说『永远』(aionios)沉沦。在提前六 9的『灭亡』是写述那无知而一心只想为自己积攒钱财之人的命运。圣经说:我们不能从世上带走什么(7节),显然这是指末日的审判。
  由以上对所用辞汇的探讨,我们对保罗的审判主题的教训,已有一确切的依据。我们可综述如下:(1)保罗断言有继续不断的审判过程和末日的审判。(2)他提到基督的审判台和神的审判台。(3)他承认拒绝神在基督里之赦免的人,必被定罪。(4)他预设神是公义的,他的一切判断也必定公正。(5)他不讳言神的忿怒和审判的严重后果,并以之与神的公义和爱无任何冲突。(6)他不认为审判单临到未信者,也包括所有的信徒。
  为了解保罗对审判的立场,我们必须从他的整个神学阐释来研究。我们注意到他对信与不信者受审判有所区分。在我们思考基督的工作(上册,页6O3ff.)和信徒得称为义的关系时,已说得很明白。下面就是按这背景所作的解释。

审判的普世性

  在探讨信徒未来命运之前,先探讨不信者的命运,其理由如下:第一、神审判不信之人已公认为理所当然。第二、保罗所论的审判较少论到不信者,绝大多数都论及信徒。
  保罗所提大多讲未来报应的确实,而少说详实内容。他以为这类报应已在今世开始,但绝不在今世完成。确实,有很多明证可说明这点。为此缘故,保罗集中注意于末日之审判,在几个案例中他看死亡就是一种刑罚,只是死亡既是普世性的,显然他是看死亡和审判是两种范畴。他也以审判日乃神审判罪和罪人之日。在他的教训中虽曾阐释不信之人即将面临的是灭亡和永刑,但未明白指出是何种性质。我们只能推断说,这可能包括失去有价值的存在(特别是无法与神交通),以及正面的审判,虽保罗甚少提到后面一项。
  从不信者转到信徒身上,审判就因保罗对恩典的看法而有了不同的情况。但在对信基督的就不再被定罪的强调,与对审判的警告之间,我们需慎审分析。较早我们已说明,称义不是由人的功劳获得,乃从信而来(上册,页609ff。)。这不仅是保罗的主张,也是整本新约的教训。不过,虽然功劳的观念在救恩的道理中似不曾提起,但在审判的教义中却是突显的。
  称义的教义当然使得一个信主的人可在神面前立足,不再需要惧怕面对审判。有关这道理的典型经文是罗八 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katakrima)了』。定罪既因罪造成,而基督也已代付了罪债,刑罚自然就除去了。但是,保罗这话的意思是否包括将来会犯的罪也不需再负责任;在发这样的疑问之前,我们必须先有一些声明。
  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信徒的一生中,保罗没有比看罪更为严重的事了。他的书信中充满了对读者应放弃对自己无益之生活的警诫。基督徒一生的目标,是要在神面前成为圣洁、无可责备(帖前三13;五23;林前一8)。他强烈谴责未设标准的基督徒生活(如林前五 9ff.),甚至认为主让有些人生病是一种惩治,为免在将来和世人一同被定罪(参林前十一29ff.)。这话和他们被称义有冲突吗?根据保罗的书信,凡信主的总不失去在主里被称义的地位,否则称义将变成必须靠他们自己的努力了。这在保罗的恩典概念中是不存在的(见第六章对恩典的讨论)。
  不过,保罗在林后五 1O说:『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这是特指必有一个审判之日,旨在说明路人要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有人会以为,这书信既是基督徒写的,因而只适用于基督徒身上。这样的想法就等于把信徒放在基督的审判台前,而不信的就放在神的审判台前,以致有两种不同的算帐方式。鉴于我们无法推算出『基督审判台』是那一种特有的裁决所,因此这样的区分并不合逻辑,且这话除这里外新约中并无其他出处。唯一类似的记载是罗十四1O,但那里的审判台是指神的台,而非基督的。当然,他也是对信徒说的。
  回到林后五 1O,保罗说到各人要按着本身所行的(haepraxen),或善或恶受报。有人会怀疑,基督徒还会有行恶的吗?较佳的解释应该是分别指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不过这仍有指其报赏之不同的余地。罗十四 12特指说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前说明。
  保罗有多段经文对信徒的报赏作了些解释。在农作比喻中,他以为人种什么也将收什么(加六7;参林前三8)。『我们行善不可丧志,若不灰心,到了时候就要收成』(加六9)。那至暂至轻的苦楚,要为我们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林后四17)。我们必将从主那里得基业为赏赐(西三24)。保罗也在西一 5说到在天上有为我们存留的盼望。当他将近人生终点时,他看到在他前面的『公义的冠冕』(提后四8),是公义的主到那日要赐给他的。
  教牧书信中较多强调善行的必须,在其他书信中也不乏这类观念。在林后九6-8,使徒因神能将各样恩惠多多加给人而劝人要多多行善、慷慨捐输。书信中充满了谆谆教诲,保罗明显地期盼基督徒能一直过高水准的敬虔生活。道德行为上的义务与责任,在恩典面前一点也不能轻忽。保罗在罗六1f.特别强调这点。他声称,自己的皈信将保守他到主耶稣再来的日子(林前一 8)。他希望所有信徒在主来之日,能让他以他们为荣(腓二 16;林前九 15;林后一 14;七 4;帖前二 19 )。
  专门提到报赏的一段是林前三 12-15,讲到在耶稣基督这唯一根基上人们各种不同的建造。但主要在讲保罗被神委派,作传道建造教会。他意欲在这呼召上显出他所应负的责任。他说到建造的材料有所不同,从金银到草木禾楷。但他所考虑的是建材的实质价值,当遭遇试验时,经不住的就被烧毁,珍贵的就不怕火炼。他的结论是:经得起火烧的将得奖赏,工程被毁的则全无赏赐,不过他自己仍能得救。
  这段经文没有一点迹象证明人的得救是靠赖他对神的服事。对『火』显示建造实质的意思,也没有任何暗示,因而也不可作更远的推论。这段经文所要显示的,是这唯一的根基(只有靠基督得救)和基督徒的事奉生活两者间清楚的连结。经文中并没有说到报赏的性质。
  保罗论到报赏的道理,是强而有力的。在没有作通盘浏览时,我们对他的报赏神学不易认识。现在我们可以作个摘要:(1)神要根据我们今生所做的来报应我们;(2)部分报应在现世,大部分则在将来的天上;(3)最后的的报赏将在大审判之日;(4)报赏的性质是属灵的,像『公义的冠冕』,但没有格外说明;(5)得救本身不在报赏的范畴当中。

审判的时间

  依上所述,基督的审判台和神的审判台是不同的。但它形成了一种主要的观念,即看主的再来(和基督审判台)是在千禧年末最后的审判之前(参启廿章)。我们必须指出,保罗看主的日子好像只有一个,也就是最大审判之日。从研读保罗的书信,没有人会得出二个审判日的结论。保罗从未这样想过,也从未被人认为他主张基督徒在死时就接受了报应;他常提到报应是在主再来之日。
  我们注意到,使徒对未来的着重,不如对未来和现今关系来得多。如果信徒知道他们今生的行为,在审判之日来都将被一一审明,那是很有益处的。在林前四 4ff,保罗警告说『时候未到』,即主的日子尚未来到之前,什么都不要论断,国唯有主能真正审明一切。这确定了审判日是在最后的审判。从这段经文我们也发现,最后的审判在与今世的审判相比之下,前者是公开的,而后者则经常是隐藏的。所有的显露当然都要等到主再来时才能成就了。



希伯来书


  本书信中有数次提到审判和报赏的观念。它和保罗书信不同的一点是:它没有提到基督的审判。虽有『主要审判他的百姓』等字样(十 3O,引自申卅二 36,并参来十二 23),但语意着重在神的公正上。作者指说,落在永生神的手里是可怕的(十 31)。从他看神乃烈火(十二 29)一事,不难了解他的预示。
  从九 27之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可知审判是必然的。有人因这话说到『死后就有审判』,以为是断定人一死审判就来到,而不是最后才审判。这和书信中其他的教导不合。十一 39称那些信心英雄在他们死时,并没有得着所应许的。在九 28,审判更被看作和基督再临有密切的相连。十 27ff.对未来的报应说明得最为清楚,它说:人若故意犯罪,唯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十27)。这『火』必与神的咒诅有关,虽未明白指出。十 29谓人若干犯摩西的律法,尚且不得怜恤而死,更何况是践踏神的儿子,他要受的刑罚是极重的。作者认为,这样的惩罚是应得的。他对神的定罪毫无异议。
  六 1-2所提与道理开端有关的『永远审判』,可知基督徒应该对审判的道理有所了解。在书信中解释大祭司主题的整段中,审判是其基木因素,除非由他作中保的工作,否则全世界都将落在永刑之中了。『永远』(aionios)这形容词,必须作真情实意看待;而且,所预测的刑罚也确实是永永远远的,不论赏罚。它伴随着永生。并且,书信中看所有的审判不都要等到将来。二 14记魔鬼的权势已遭败坏,虽然它还能扰害人。它已不能用人对死的惧怕来控制他们,只是那魔鬼的势力在最后审判中将会有怎样的命运,书信的后面就再没提到。
  同节经文中必须再思想报赏的问题。希伯来书三、四章对『安息』(katapausis)的主题,是否基于报赏的观念?安息之由来,可确定是从神的赏赐而来,『有一安息日为神的子民存留』(四9)。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的是:这应许是看他百姓『今日』的态度如何。但(katapausis只能对信心有效力。这里所指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因此这段经文仍可有保留的余地。我们唯一可以十分确定的是,这是指神的安息废除了人以为安息是凡事不可做的错误观念。安息,似是指主的日子的肇始。经文中因而对个人的功劳只字未提。
  解释今世审判主题的另一段是十二章。那里讨论到刑罚的革新看法,它看磨练是为了品性的发展。不过,这对了解未来的审判并无太大助益。另有二段涉及此主题的是六、十章,警告那些尝过主恩滋味却有意离弃神的,就再无任何盼望了;他们没有第二次的机会。这指出了刑罚的绝对性。
  来十二 22f.讲到天上耶路撒冷的话语,认为是一个已经建立的团契,包括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我们可以假定这些人已经经过了审判吗?经文中没有说到这个结果,又因这书信的主题是完全,明显是连于基督的工作,所以我们应该认为它的主旨是在讲救恩,而非说到报赏。不过,在28节提到我们已得的是个不能震动的国,亦值得我们注意。



其他书信


  雅各书对审判有所期待,并显为即将来临,它说到审判的主已站在门前(五 9)。由于这话紧接着五 7f.『主来的日子近了』,由此可知这审判必是指未来的审判。值得注意的是,这段审判主题的经文是对那些埋怨人的警告,这和马大的『说闲话』的说法相类似。
  彼得前书把实际的今世与来世的盼望相连接。救恩是重生者确实已得的,但要『到来世才显现出来』(一3-5)。信心的真实需经过试验,它的结果将『在耶稣基督显现』的时候宣告,因此和审判与主的再来相连(一7,13)。彼得前书对未来审判的确定,正和雅各书一样,以其为无可否认和拒绝的。四 5称人必在审判人的主面前交帐,只是未特别指出在何时。这话是跟在记述外邦人喜欢作的一大串恶事之后。审判将从神的家起首,再延伸到那些不顺从的人(四17)。这并非意味有两个审判日,『开始审判的时候已到』的说词,实际上是指现在而不是特指未来!不过,读者还是受到劝勉,要将他们的灵魂交与那信实的造化之主,照神的旨意受苦。我们必须记取彼得所说,万物的结局近了(四7),也就是说耶稣的再来和审判的日子已近在咫尺了。
  语意隐晦的彼前四 6(见前文),讲到审判要临到曾有福音传给他们听的死人。这话颇为重要,因为审判是叫『他们的肉体按着人受审判』。有人认为,死者是指殉道的基督徒,他们活着时曾听过福音,从人的观点是受审判(或被评估),但他们的灵性如今却靠神活着。如果这样的解释正确,那么彼得前书对最后的审判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
  彼得后书和犹大书有很多有关审判的主题。犹大引以诺书所说主将降临审判众人(犹14-15)。就堕落天使而言,主要『用锁链把他们永远拘留在黑暗里,等候大日的审判』(6节)。又如所多玛、蛾摩拉,要『受永火的刑罚』以为鉴戒(7节)!但这不是审判的全部,因基督徒要仰望主耶稣基督的怜悯,直到永生(21节)。有些人将要从『火』中被抢救出来(23节)。神能保守他的百姓『无瑕无疵地站在他荣耀之前』(24节)。
  彼得后书中,那些连买他们的主他们都不承认的,是速速自取灭亡(彼后二 1)。彼后二 4和犹大书相同,曾提到堕落的天使。在彼后二 6说所多玛、蛾摩拉被判灭亡。不仅是不虔敬之人和假先知要灭亡。连天地都将用火焚烧(彼后三7,1O, 12,见下文)。不过,本书信也和犹大书一样。说到基督徒将使自己没有玷污,无可指摘(彼后三14)。但书信中未特别提到奖赏的问题。



启示录


  在本卷的结论部分,审判达到了最高潮。讲到千禧年国度,就无法避免谈到年代的问题了,这将在下文讨论。我们现要规定自己只在此谈最后审判日的性质。无可否认的,全卷都在指述神与黑暗势力的交战,以及后者的最后瓦解。敌对的因素特别是指敌基督者。基督里一切的真实,遭遇了膺货。群魔在世代结束全然覆没之前,被描述为作最后的困兽之斗。那审判的来临,不只是对人,也延及恶魔和它的众使者。这是可理解的,正义终将全然显明。
  我们先看在致七教会的书信中所反映出来强烈的报赏意义(启二;三章)。每一教会的情况都受到评估,并依此而作再度的保证和警告。信中五次提到『我知道你的行为』。他们中间得胜的,有特别的奖赏。但同时也有无数的警告。那忠信的,将得着『生命的冠冕』(启二10)。作假教训的(尼哥拉一党),有直接的报应(即『用我口中的剑,攻击他们』,启二16)。那些作不道德事情的(如耶洗别),将面对苦难和死亡(启二 22)。忠诚的信徒将照他们应得的报赏报答他们(启二 23)。非拉铁非的教会被警告,要持守所有的,免得被人夺去冠冕(启三11)。老底嘉教会将从基督口中被吐出去(启三16)。全书褒贬杂陈,但未提最后审判。
  对所有教会的各种应许信息,可概括下列几种:以弗所教会得吃生命树的果子(二 7);士每拿教会不受第二次死的害(二 11);别迦摩有隐藏的吗哪,一块白石和一个新名(二 17);推雅推喇有制伏列国的权柄和晨星(二 26-28);撒狄将有神的名和新耶路撒冷城的名写在他上面(三 12);老底嘉将有权柄与基督同坐宝座(三 21)。这里并没有一种清楚的模式。所用的比喻有些要在将来才实现。最令人惊奇的是给撒狄的信息,似与救恩有关;但即使是说到在最后才能完成,但现在已开始应验了。主要的信息是:信徒现在所经历的,和未来的情况有直接的关系。
  启示录中所展露的景象,总离不开审判的主题。祭坛下殉道者的呼喊,是要求审判、复仇(六 9,10)。审判行动的迟滞,正是将来审判巅峰的前奏。七印、七号、七碗着重的焦点都在审判,且显为最后审判的又一初步行动。其中有的指出神的忿怒(如六 16;十一 18;十四 1O;十六 19;十九15)就是审判之日的临近。巴比伦与大淫妇受审判的描绘(十八章)是最后结局的前奏。因此,我们要在这种背景下来探讨启示录廿章。
  大审判的背景是白色大宝座(廿 11),是在天地消失以后设立的,它所在的位置倒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所有的审判都根据书上所记的一切言行(廿 12)。这些书卷与生命册不同,是记载各人行为的。
  从这段经文中明白显出,信与不信的区别在乎他们的名字是否记在生命册上。换句话说,不信的人受审判是因他们的名字不在生命册上,而信者能得救也是根据生命册上所记的名字,但赏赐则根据其他书卷上的记录。至于那些将基督的审判台与白色大宝座划分为二的学者,自然将信者也受最后审判排除在外了。
  我们需注意,在这个启示里是神来审判,基督也执行审判的功能,特别是在十九 11ff.清楚的表达。在这卷书的结论里,确保基督必定再来,『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廿二12)。住在城的和住在城外的,最终会有一清楚的分野线(廿二 14,15)。

国度结局补述

  我们讨论耶稣对天国的教训时,已看到了现今与未来的重叠概念(见上册,页 5O7ff.)。我们看到耶稣在他门徒中首次提到天国,也多次提到天国的完全建立是在未来。我们现在所关切的,是要指出未来方面的事件会在现今世代结束时达到巅峰。
  我们对天国主题的诠释,会受到我们对千禧年了解的影响(见下段)。不过,我们暂且假定天国的福音和恩典的福音没有分别,而天国纵使不是指教会,在现今世代里仍是个实体,那么我们就需注意到属于末世的种种迹象。我们将特别集中检讨启示录这卷书。
  首先自然会看大灾难。它是符类福音启示文学部分中强而有力的预言(太廿四;可十三;路廿一章)。约翰不仅在十六33提到,且确证基督已胜过世界,我们不必恐惧灾难临头。只有在启六 12-17;七 13-14;十二 17;十三 7提到大灾难的特别时期,且描写成『大灾难』,虽然为时不长,却是相当严重的。我们的主要难处是:谁会经历这场大灾难?从耶稣预言他门徒将面临灾难的事实看来,自然会猜想这个预言涵慨整个未来到基督再临的时期。若然,则必包括了启示录中的大灾难,因那里的灾难与这些灾难同类,只是更加厉害罢了。
  没有什么地方暗示,有什么人会免于这场灾难。换句话说,对于基督徒会在大灾难前被提,或说只有犹太人而非基督徒要经过大灾难的各种说法,都没有什么经文支持。这两者都是依据对启示录四一十九章的记载与大灾难有关的观点,认为是紧接圣徒被提后发生的。基于这种看法,启示录一-一三章是指被提教会的状况。不过,这学说有其弱点,新约里找不到一处提到基督徒会在影响犹太人的大灾难前被提的说法。我们不能说马太福音廿四章或启示录三-十九章专门是对犹太人讲的。因为这两处经文明明也包含跟随基督的人在内。我们似乎没有足够根据,说大灾难会在基督再临以后才发生。
  启示录一连串关于审判的异象,是为强化羔羊再临前与撒但的战争。我们无须详细探讨不同的灾祸细节,这些只是为表明神的大能战胜仇敌。它是对世人最后审判的展示,一切的人都要在审判之日对他们所行的作个交待。这也表明了神国在这世界中的最后胜利。
  关于藉着犹太人向他们的同胞传天国福音(不是恩典的福音)的特殊机会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因为新约声明了只有一个福音,就是神藉耶稣基督而成就之恩典的福音。恩典时期不是终于被提,而是结束于耶稣的再临。耶稣基督再临不仅是有权作王,也是被公认为王。

千禧年的补述

  探讨现世代的未来命运,许多新终注释家都以千禧年国度为中心点,或说基督统治一千年。由于这观点只有在启廿1-1O提到,新约其他部分都没说过,故而需要以审慎的态度来处理。我们需记得,这段经节是一种象征背景,也就是说不能迳以这段经文作非象征性的诠释。事实上,千禧年所引发的问题是:我们应否从字面上来解释?这里有三项主要的可能。
  (1)从字面上解释,以基督在大灾难后率众圣徒一同回来,在地上建立他的国度,为期一千年。他将统治以色列复兴的国家。这种看法属于前千福年派。
  (2)也是从字面解释,但认为基督再来是在千禧年之后,也就是福音传遍天下的时候。这是后千禧年派的解释。
  (3)从灵意和象征方面解释,以启示录廿章为对基督得胜的肯定。这看法不强调一千年的时间,而看作是从升天到基督再来之间的时期。这种以基督再来为这世代结束的看法,与第二种相近,一般称之为无千禧年派。
  我们需注意这三种看法,第一种从字面的解释,不仅与实际时间有关,也与实在建立的国度有关,也就是指政治上的。另一种看法则完全不管将来的国度,且认为基督的再临已经实现。
  为了正确评估启示录廿章的神学意义,我们需认清这种局限于弥赛亚统治的意念,是当时犹太教的想法(以诺书九一及九三章;所罗门诗篇十七-十八章;以斯拉启示录七28ff.;十二34)。犹太人的弥赛亚盼望主要集中于民族性的渴望,特别是以斯拉和巴录的启示录,在描叙未来弥赛亚国度的喜乐时,都使用物质上的词汇:如土地丰收、不劳可获等(参巴录启示录廿九1-8)。这些本质上都是理想化,指向一个比现在更完全更超越的新存在混合体。在我们的目标里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即以斯拉和巴录两位都将复活置于弥赛亚统治的结束时期。不过,犹太人的千禧年主义并未给新约教训带来多少亮光,因为后者不像前者,它并不关切在未来是否有一个全新的开始。在基督里,未来已肇始。
  启示录廿章有些特色可概述如次:(1)撒但被捆绑一千年,它欺骗的权力被剥夺了。显然,这里说的捆绑不能照字面解释,因所有物质的锁链都不足以捆绑有权能的灵物。这捆绑以后接着是它被释放。(2)首次复活所描绘的是未向兽敬拜的殉道者。他们将与基督同享王权一千年。他们也被描写为祭司。但并没有资料说明基督如何统治。(3)撒但暂时被释于后,便召集它的跟随者攻击弥赛亚国度,却彻底被击败,被扔到火湖里去。只有在这些事件之后,才记录到新天新地的景况。
  我们主要的问题是:是否这段经文要求假定未来必有一个实际一千年的千禧年国度。无可置疑的,基督有某种方式的统治。事实上,新约中有支持这说法的经文(见林前十五25;提后二12)。不过,难题在于这是在基督再临之前或之后;如果启示录这卷书是依时序而写的,我们便不能否认千禧年是随着再临而来的(不管时间是长是短)。但我们很难说,这卷书一定是照时间顺序写的。实际上,我们不可能从整卷书中找出时间的顺序,因此我们不能不审慎地来处理、解释这段经文。
  当耶稣的七十个门徒作工回来时,耶稣对他们说,他曾见撒但从天上坠落,像闪电一般(路十18),并且给他们权柄,胜过仇敌一切的能力;这很像启廿1-3。现在这世代,撒但的能力是被限制了。它可以试图欺骗基督徒,却无法终究得逞。它『暂时』被释放,和末期的大灾难同时,那时它正透过它的代理人敌基督,向神做最后的反抗。我们曾探讨过第一次的复活,并建议最好是作灵意解,也认为启示录廿章并非说只有殉道者才与基督同掌王权。
  从以上字面诠释所面对的解经难题看来,以灵意来诠释千禧年比较行得通,特别是对那些假定基督再临有两个阶段的人来说(即『被提』时的秘密再临,与大灾难后的公开再临),以及对复活与审判持不同看法的人来说,则更是如此。他们的本意无疑是为了澄清问题,但事实上却更增加困扰,从新约其他地方更难找到支持。我们当前的工作是,不将经文没有的涵意掺入其中。
  为这缘故,我们必须向视千禧年是天国而非神国的看法挑战。前面曾提到『天国』只出现于马太福音(见上册,页498ff.),却也偶尔使用『神国』。故此,这两者不能列于对立的地位,也不能视前者为政治性的,只关系复兴的以色列,而后者则被看作是属灵的。这种二分法不适用于新约。而且,耶稣无疑从未作这样的划分。试图看千禧年国度为政治性的,是件严重的事,因新约从未显示耶稣以政治性复兴的以色列为目标。再者,从天国的世代里试图脱离恩典的世代,就如前者与十字架福音无关一般,因而使福音的价值受到限制,且远离了使徒的中心教训。
  那么,似乎以神国和天国并无区分是更有道理了;两者都与恩典世代有关。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福音,不是两个。也就是说,基督掌王权在现今世代中虽然只有信者承认,但在将来末世时世界将公认他的统治权。在基督的权能与荣耀显现时,万膝都要向他跪拜,称他为主(腓二9-11)。不管我们如何诠释千禧年国度,所有相信基督再来审判的人,都同意这最终的事件(无论是实质上或时间上)。
  至于如何达成千禧年的国度,圣经并没有清楚的交待。若说在今世福音像酵在面团里一般渗透进入社会(参太十三33),直到千禧年国度的肇始,这又与其他天国比喻的道理相冲突,因这些比喻并没有预见到基督在今世内就得到普世性的接受。但这并不是说,基督徒的恩典理想对世俗社会毫无影响,乃是说新约并未提及这世界会在圣灵的工作下使福音全面得胜而享受到一段黄金的时期。
  保罗书信中有没有支持千禧年的观点呢?有人认为,林前十五22-25含有中间过渡时期意味,因为在提到基督这初熟的果子后,保罗说:『以后(epeita)在他来的时候,是那些属基督的;再后(eita)末期到了……』。他们认为,这句话中用的副词是指一件事的结果;此处,他的再来便是与结局划分开来的分界点。这种主张也援用『按着自己的次序』(tagma)的话来作支持。而所谓的中间过渡时期,便说是指基督的国度,而终局则是他将国度交给神的时候。Eita的意思是指向一种结果,这点无人争论,但没有必要认为一定是指再来与结局之间的一段延伸时期。这过渡时期可能是一段很短暂的时间,而从再来到结局也可能是非常接近的。
  许多评论家都认为,保罗在此有千禧年的意思。林前十五 25提到基督将仇敌都毁灭了,就把国交与父神,他们便认为千禧年国是政治性的。『按着自己的次序』的话,并不含有三种复活的意思:基督的复活,和信徒的第一和第二次复活;因为区别之处好像只在基督为初熟的果子和后来那些跟随他的人之间。我们需注意,林前十五51-58并没有支持从降临到终局之间有个过渡时期的意思,因为义者的复活即发生于国度建立之时。再者,保罗在这样经文中是说到神的国,而不是天国。
  同样的,有人认为帖后一5-12也有千禧年的观点。这是基于对历史背景有问题的评估。帖撒罗尼迦人并不关切复活的事实,也不关切信徒是否在基督降临中有份。他们只关心死去的人是否比活着的人吃亏。
  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保罗并未特别支持一个未来在地上千禧年国度的概念。虽然稍有些资料可以间接而勉强地用来支持该概念,但这些资料并不一定非作如此诠释不可。由于同样的说法也可用在福音书和使徒行传,因此我们需再看新约其他部分是否有其他的支持之处。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甚至彼后三8也提到『千年』(是在启示录之外唯一提到的地方),却没有一点指字面上千禧年的意思。这些都将启示录廿章孤立于新约其他部分之外,也为解经家引发了不少难题。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似乎不可能在新约其他部分和这段难解的经节上建构一个完整的体系。我们最多只能做到使这种诠释反驳另一种解释,以及决定最好的方式是作字面解或灵意解罢了。然而,无论如何,这千禧年的暂时性质却是应予肯定的。这就使那些以千禧年为人类历史中所谓七个时期的终结时期的人士,不得不谨慎了。



摘要


  审判的主题在新约中处处可见。他并非局限在一连串的证据中,而是在白色大宝座的景幕下进入他的巅峰。无人能否认每一个人都要为他所作所为的作个交待。但新约中有关称义的教训,应在所有对审判的评估中占一席之地。如果称义有其意义,那么至少应说信基督的人在审判中是无罪的。不过,我们仍需注意审判的一般基础。
  我们看到保罗虽然提到基督的审判台,却没有与白色大宝座有不同之处;他的主要关切也是为着信徒的。
  新约中的赏罚是很强烈的,却不是以道德行为为主要的动机。不过,对得胜者有许多的应许。虽然好行为不是救恩的基础,但却是圣徒的产业。而刑罚则是与审判的主题难解难分的。
  我们下一个要探讨的,是这世代终局的实存问题。由于这是随着审判而来的,因此需从两部分来考虑:义者居住的天堂,与不义之人所居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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