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笺记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
36. 生命的可贵
神起初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他看人的生命至为宝贵,绝不容人轻易杀害。神吩咐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形像造的。”(创九:5,6) 毁坏有神形像的人,是严重的事。所以神对于杀人都极为重视。在所有的律法中,犯了杀人的罪,不能献祭物或礼物给神除罪;"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三五:31) 律法明文规定:不论用甚么器具,甚么手段,只要是蓄意的行动,而致人于死的,就构成杀人的罪。"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民三五:16-19) 生命是神所赐的,只有神有权柄可以取去。因此,神看杀人流血,是毁坏照神形像造的人,毁坏了可能的发展,取去人的生命,是不公义的事。(民三五:33,34)神吩咐说: 对于被指控为杀人的,他的生命也是同样的可贵,所以规定:"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民三五:30)如果有人作虚假不诚实的见证,也必须担当罪孽,要照他所想陷人入罪的刑罚待他。不过,神知道人有无意的过失。那无心误杀人的,他的生命也同样宝贵;不该把他和故杀人的同样处死。因此,神规定在利未人的城邑中,设立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受保护,等候审判。否则报血仇的人,为失去的亲人心中急痛,将那无心致人于死的杀了,也是不当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民三五:6-28)这可见神的公义和慈爱。 神不愿人"流无辜人的血”(申一九:10);更恨恶以色列人把无辜的婴孩献给偶像。犹大的恶王玛拿西,如此流无辜人的血(王下二四:4 耶一九:4),招致神的忿怒使国家覆灭。 今天,各地流行坠胎杀婴,不重视生命的宝贵,是极惹动神怒的事,应当在神面前悔改。
|
|
Next | |